华润(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大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13 
【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1305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雅媛伍芹陈亮 
【审理法官】王雅媛伍芹陈亮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华润(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大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李金山;吕希凤;张某1;张某2;李某;深圳市福田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罗湖供电局;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 
【当事人】华润(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大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李金山吕希凤张某1张某2李某深圳市福田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罗湖供电局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李金山吕希凤张某1张某2李某 
【当事人-公司】华润(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大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罗湖供电局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周念军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贾设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曹伊慧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戎学敏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张宇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左超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刘晓荣广东天梭律师事务所;陈海丽广东深天正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周念军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贾设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曹伊慧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戎学敏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张宇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
事务所左超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刘晓荣广东天梭律师事务所陈海丽广东深天正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周念军贾设曹伊慧戎学敏张宇左超刘晓荣陈海丽 
【代理律所】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广东天梭律师事务所广东深天正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华润(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大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权施文李金山;吕希凤;深圳市福田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罗湖供电局;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 
【权责关键词】法定代理法定代理人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裁判结果】上诉人深圳市大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新时间】2021-11-01 21:22:59 
华润(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大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民终1305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润(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某某华瑞大厦某某。
     法定代表人:孔小凯。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念军,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设,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大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东湖街道大望村新平大道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何雨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伊慧,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戎学敏,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金山。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希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2。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
     被上诉人张某1、张某2、李某的法定代理人:张某3。
     上述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五被上诉人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超,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市福田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新洲南路沙尾工业区金享投资公司某某厂房某某北面某某
     法定代表人:吴晓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荣,广东天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罗湖供电局,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刘永亮。
     原审被告: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罗湖区深南东路某某电力调度通信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小辰,董事长。
     原审被告深圳罗湖供电局、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丽,广东深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华润(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大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金山、吕希凤、张某1、张某2、李某,原审被告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罗湖供电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3民初298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大望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上诉人深圳市大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落款
审判长 王雅媛
审判员 伍 芹
审判员 陈 亮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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