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柯(Michel Foucault)是法国著名思想家,生于1926年,1946年进入法国最著名的高等学府巴黎高等是由府巴黎高等师范学习哲学,后又研究精神病学。毕业后,福柯离开巴黎到一些不很知名的大学担任教职,又一度离开法国,先后应聘在瑞典和波兰任教。1960年返回巴黎任教,并开始发表一系列确立其学术地位的重要著作。1970年,福柯成为法兰西学院的“思想体系史”教授。1984年因患艾滋病去世。
福柯的学术思想受到尼采、马克思、迪尔凯姆(Emile Durheim)、弗洛伊德、阿尔都塞(Louis Althusser)等思想家的深刻影响。尽管他并不自称是一个马克思主义者,但是,马克思的思想和方法对他的著作的影响是显然的。在他的老师阿尔都塞的影响下,他曾一度接受过结构主义;但他很快就发现了结构主义的缺点,并与结构主义拉开距离。尽管如此,他后期的著作仍留有明显地结构主义的痕迹。他在年轻时(40年代末期)曾短期参加过法国共产党,但他从来就不是一个政治活动的积极分子,尽管他的思想一直是比较激进的。个人生活上,他是一个同性恋者。这种政治的和个人生活倾向使他的著作带有非常独特的彩。从一定角度上看,他的全部著作都反映了一个被社会认为“不正常”的人对所谓的“正常”的反抗,要为“不正常”寻求一个生存的空间,为使那些被压抑的声音能为人们所听见。从这个意义上讲,他代表了所有被现代社会的“正常”所排斥的人们的呼声。
福柯的学术涉猎面非常广。他的主要著作有《疯癫与文明》(精神病史,1961)、《临床病学的产生》(医学史,1963)、《词与物》(英文版更名为《事物的秩序》,经济学、语言学和生物学史,1966)、《知识考古学》(知识发展史,1969)、《训  与惩罚――监狱的产生》(刑罚史,1975)、《
性的观念史》(三卷本,1976 ̄1984),以及答问集《权力/知识》(1980)等。福柯的学术研究获得非常高的评价,被称为萨特之后法国最深刻和富有创造性的思想家。到1976年,他已成为巴黎最著名的人物,他的著作在西方国家中几乎都有译本。去世前的几年间,无论他说些什么都会引起轰动。
福柯的社会法律思想遍布于他的著作中,形成一个思想的整体。严格说来,至少需要读了他的主要著作,才能把握其思想的总体。然而,由于福柯著作涉及的题材极其广泛――如同我在前面所提到的,加上他的独特的、以注重细节为追求的表达理论思考的风格――这一反西方学者注重逻辑思辨、抽象演绎、力求建立宏大理论的传统,使得福柯的著作很难以传统的抽象的理论形式加以概
述而不失去其精华和说服力。在本文中,我主要根据他的《训诫与惩罚》一书,①同时参考他的其他著作和论文,介绍福柯的社会法律思想。之所以选择(训诫与惩罚),不仅因为这部著作最直接地探讨了法律的问题,而且这无疑是福柯的最重要的著作之一,福柯思想的主要观点在其中都有涉及。但是我们又决不能按照传统法学的观点将这一著作仅仅视为一部关于刑罚方式演变的历史著作;其所涉及的远远超出刑罚或刑法的历史。在书中,福柯实际上提出了他对19世纪之前和之后的西方社会和法律变化的一些根本看法,提出了许多深刻独到的和精辟的见解以及对历史材料的全新的解说,令人耳目一新,难以接受却又无法不接受。此外,这一著作也体现了他的一贯追求的、由尼采首倡的谱系学(genealogy)的历史研究方法论。
在这里必须对福柯的“历史”作一简单注释。福柯的绝大多数著作都是关于历史的。但福柯的“历史”不同于传统所理解的历史。传统的历史强调历史的因果关系,历史是围绕着所谓的必然性的单线展开的。受尼采的《道德的谱系学》和法国年鉴学派的影响,福柯认为传统的历史著作将实在的历史简化了、理论化了,忽视了、从而也压制了实在历史的丰富性和复杂性,否认了历史的偶然性(historical contingency)。他认为在他的著作中追求了一种“谱系学”的历史,这种历史力求展示历史的丰富、细致和复杂,展示历史上的斗争和抵抗,而不是解释历史;它试图描述历史的偶然事件和偶然事件的组合对人类社会历史的整体影响。这种谱系学的历史不是为了重新建立一种“真的”历史,而是为了摧毁传统的目的论的历史和历史观,摧毁各种力图统帅一切的宏大叙事(grand narrative),从而为各种具体的知识和被压制的声音寻求一个社会空间。①这一追求渗透在福柯的一切著作中。为此,福柯出常被称为“解构主义者”(deconstructionist)。
一、《训诫与惩罚》的核心问题
在《训诫与惩罚》一书的一开始,福柯就展现了两幅对比极为强烈的关于刑罚的不同画面。一幅是1757年在巴黎公开处死一个阴谋弑君的罪犯。福柯非常细致和生动地描述了这一过程――犯人是如何被一刀刀凌迟,被油灼烧,被分尸,被焚烧,骨灰被抛弃,以及罪犯和观众的反应。罪犯的向躯体在国家的非常各式化的暴力之下完全毁灭了。这第二张图画则是80年后巴黎某监狱因犯的一张从早到晚的作息时间表。作息表体现的是对犯人日常生活的极其细致和严格的规范和调整。与先前的公开暴力相比,福柯指
出这是一种全新的刑罚,它在悄然中
和隐密处进行,也没有明显的暴力。
福柯认为这两幅画图代表了各自时代刑罚的风格,更重要的是,代表了现代和“古典”
社会(古典社会在福柯著作中指的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早期现代社会)中权力动作的不同方式。
从这两幅画图中福柯提出了一个核心问题:是什么使那种公开的对躯体的暴力刑罚在短短的几十年间消失了,为什么监狱会成为现代刑罚的普遍形式。这就是全书要回答的核心问题。围绕着这一问题,他展开了对刑罚中所涉及的技术和权力之方式的分析,展现了刑罚动作及其演变的广阔社会背景。
福柯的研究确定,这种刑罚风格的变化发生是1750至1820年间的欧洲和美国。他认为,
这种变化不只是一种刑罚严厉程序的量的变化,而是一种质的变化。所谓质变表现为刑罚的客体从人的躯体转向人的灵魂或精神;还表现为刑罚的目的从对犯罪行为的报复转向对罪犯的改造;在刑罚技术上,则表现为从绞刑架转向监狱。福柯认为这些变化表明了一种深层的司法特点的转变。特别是对罪犯本人的关心,对罪犯犯罪根源的探求,以及力求改造罪犯,这些转变对整个刑事司法制度具有极其深远的影响。
这种影响体现为现代制度中司法审判的关注点的的转移,即从对违法犯罪的行为或事件本身的判断转到对罪犯的个性、家庭背景、个人经历和社会环境的研究。①这种关注点的转移必然又导致在司法中的引入各类专家,特别是精神病学家、心理学家、犯罪学家和社会工作者;而引入的目的在于加深对这些犯罪个人的了解,积累和建立关于这些人的知识,确定他们哪些地方不正常和可以怎样改造他们。结果是导致了整个刑事制度的转变――刑罚不再那么具有传统意义上的惩罚性了,而着重造所谓的正常的个人、守纪律的个人。这一制度的特点,正如美国的刑事司法制度所自称的,是一种“校正”(corrections)制度。
虽然是眼的刑罚,福柯的“醉翁之意不在酒”,他将这一变化放在一个更为广阔的背景来考察。福柯认为,这一惩罚方式的变化是现代社会中权力运作模式的一个缩影。先前时代公开展示的物质性强权、暴力机构以及与之相伴的种种程式和仪典,已日益为今天基于详细、具体的知识而朝廷的常规性干预和外表文雅的“校正制度”所取代。现代的权力运作是系统的、完全的和不间断的调整,而不是运动式的强制和压迫;权力运作的目的在于改造“麻烦”的个人,而不是从肉体上消灭或残害他们。
这样,福柯就超越了一般的历史或刑法著作。刑罚,就不再仅仅是刑罚;而是如同
福柯所说,应当理解为一种政治上的战术――存在于权力关系领地的一种政治上的战术;②也不能仅仅将刑罚视为一种镇压和压迫的机制,因为现代刑罚是有其正面影响的,现代刑罚的发展是与关于人的科法克这个人
学――诸如社会学、心理学、犯罪学、精神病学以及医学等等――的产生、发展和运用紧密地、内在地相联系的。因此,在福柯看来,对罪犯的性格或灵魂的关心应当视为人类社会关于如何处置人的躯体的漫长历史上的最新发展。
二、权力、知识和躯体
福柯对刑罚史的研究基于这三个最基本的相互联系的概念,同时,这三个概念也是他研究其他统治结构的基础。汲取了尼采的思想,福柯认为各种政治、经济和刑罚的机制所关注和影响的最终材料都是人的躯体。因为,无论是生产、统治还是其他各种使自然人成为社会人的机制,从根本上看,都取决于对人的躯体的成功征服,就是要使人的躯体经受各种有意或无意的训练,从而使之在不同程度上变得可驾驭、服从和有用。有些制度主要依靠外部的强力,如强迫奴隶劳动。有的制度则力图使这些机制的命令内在化,成为个体的第二天性;这样一来,无需外部强力的强制,一个人也能习惯地完成各种要求。这种自我控制的躯体的产生,福柯认为,是通过对“灵魂”③的影响而发生的,而受了影响的“灵魂”反过来又指挥人的行为。
从这个意义上讲,权力与人的躯体相遇时,不同的权力动作战略就会发生不同的影响。福柯说:“想到权力的机制,我总是想到权力以毛细血管状的存在;在这些毛细管处,权力触及到每一个具体的人,触及他们的躯体,注入他们的行动和态度,他们的对话、学习过程和日常生活。”④因此,福柯称他自己的权力研究为权力的微观物理学。他认为,这种微观学说比通常的政治分析更能清楚地揭示了权力的本质。
权力,在福柯看来,不应看作是只为某些阶级或某些个人所占有的东西,也不应看作是一种可以所欲的工具。所谓权力,福柯指的是各种统治和被统治的形式,是力量不对称的平衡。存在于有社会关系存在的一切地方并每时每刻都在运作着、实施着,而不是为某某人享有的。权力关系,因此,如同其所寄存的社会关系一样,并没有某种特定的表现形式。比如说,福柯在《疯癫与文明》一书中就曾指出,疯子在历史上曾经被当做先知,而后来才成为病人。在此,疯子和他人的关系发生了变化,其中的权力关系也发生了变化。⑤
福柯特别注意权力关系的组成方式及其所依赖的技术。比如说,绞刑架是体现了一种方式,作息时
间表则体现了另一种方式,两者所依赖的技术是完全不同的。他并不注意统治或被统治的体或个人的具体行为及其结果,因为这种权力关系的结果往往会发生各种变化,但是,这类变化并不必然改变权力的组成方式。比如说,我们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在某些场合不相信某个甚至某些“知识里手”或专家所依据的知识或技术,但这并不改这样一种权力关系――我们相信那被称为科学或知识的东西。在这里,权力关系是通过“知识”构成的。福柯所关心的就是权力及其实现的形式:结构关系、机构、战略位置、策略和技术。他认为,这样一种权力在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并不限于正式的政治生活和发生公开冲突的领域。他还认为,权力也可看作是一种正面的、富有成效的力量,而不仅仅是一种压迫的力量,因为权力影响人的行为并利用人躯体的力量而实现其目的。从这个意义上看,权力是通过个人而运作的,而并非以其运作来反对个人的;权力构建了个人,同时个人又是权力的载体和传送者。
福柯认为,任何权力的行使都与知识不可分,任何权力的行使都以一定的知识为基础。权力形式与躯体之间的关系总是与特定的、具体的知识相联系的。所谓知识,在福柯看来,是一种诀窍(know-how), 技术和策略都必须依赖的诀窍。知识是任何政策和行动纲领中所固有的认识的方面,任何权力的运用都在不同程序上依赖于对对象或权力运用的场的了解和知识。对任何对象的成功控制,无论是人或自然物,都需对对象有一定程序的理解。知道的越多,控制对象就越可能。因此,在福柯看来,没有所谓的“赤裸裸”的权力或暴力。即使公开的暴力,实际上也是受特定知识指导的。福柯之所以在《训诫与惩罚》一开始精细地描述了昔日死刑执行的过程和步骤;如何让罪犯遭受肉体的最大痛苦而又不让其痛快一死;其目的就在于让事实说话――即使在那种“不开化”的死刑刑罚中,也渗透了知识和技术。这一点只要想一想莫言小说《红高梁》中关于日本侵略者令杀猪匠活剐抗日者的描述(大致是,脸上肉已割尽,但血管仍如青蚯蚓在鼓动)就可以明白了。而且,即使在什么场合下可以以什么方式、运用什么样的暴力本身,也意味着一种“知识”;由此,才有所谓“知已知彼,百战不殆”之说。因此,福柯认为知识和权力的关系是紧密内在的,双方各自隐含着并增强着对方。事实上,法语中“权力”(pouvoir)一词与知识(savoir)一词分享了词根。他因此创造了一个“权力/知识”的概念以表达这一关系和强调其内在联系。并且,他之所以使用了训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