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轩、程园园乡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乡政府 
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20 
【案件字号】(2020)豫14行终8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彭灵侠何彬宋冲 
【审理法官】彭灵侠何彬宋冲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刘文轩;程园园;王佳程;王嘉祥;王伟;商丘市梁园区王楼乡人民政府 
【当事人】刘文轩程园园王佳程王嘉祥王伟商丘市梁园区王楼乡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刘文轩程园园王佳程王嘉祥王伟 
【当事人-公司】商丘市梁园区王楼乡人民政府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王思远她【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刘文轩;程园园;王佳程;王嘉祥;王伟 
【被告】商丘市梁园区王楼乡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上诉人刘文轩、程园园、王佳程、王嘉祥、王伟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利,系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文轩、程园园、王某、王某1、王伟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利,系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刘文轩、程园园、王某、王某1、王伟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上诉人刘文轩、程园园、王某、王某1、王伟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3 01:20:08 
刘文轩、程园园乡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豫14行终8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文轩。
     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园园。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1。
     以上四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伟。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伟,身份信息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梁园区王楼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王楼乡大街西乡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永亮,该乡政府乡长。
     委托代理人李志强,该乡政府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文轩、程园园、王佳程、王嘉祥、王伟因其诉被上诉人商丘市梁园区
王楼乡人民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及赔偿一案,不服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20)豫1402行初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0年7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及上诉人刘文轩、程园园、王佳程、王嘉祥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伟,被上诉人商丘市梁园区王楼乡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李志强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文轩、程园园、王佳程、王嘉祥、王伟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文轩、程园园、王佳程、王嘉祥、王伟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利,系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文轩、程园园、王佳程、王嘉祥、王伟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上诉人刘文轩、程园园、王佳程、王嘉祥、王伟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彭灵侠
审判员  何 彬
审判员  宋 冲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曹琼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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