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春福殴打他人案(武公(壶山)行罚决字[2021]01252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武公(壶山)行罚决字[2021]01252号 
处罚日期】2021.05.17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浙江省武义县公安局壶山派出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武义县 
【处罚对象】徐春福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321对不起 徐良【更新时间】2021.09.18 20:14:35 
主要违法事实: 2021年5月10日晚,徐春福在武义县壶山街道某村本保殿门口因琐事与徐某发生口角,后其用手上吃饭的塑料盘打了徐某的右脸,造成徐某右眉骨开裂。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徐春福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财政国库专户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过本数;行政拘留送武义县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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