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峰寻衅滋事案(甬公仑(大)行罚决字[2022]01151号)
【主题分类】公安 
321对不起 徐良【发文案号】甬公仑(大)行罚决字[2022]01151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260000 
【处罚日期】2022.06.01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大碶派出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北仑区 
【处罚对象】郭峰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15:47 
处罚名称
郭峰寻衅滋事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甬公仑(大)行罚决字[2022]01151号
被处罚对象
郭峰
处罚结果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06月01日1时许,郭峰在北仑区***街道艾特酒吧K10卡座旁,无故拿酒瓶砸刘*头部,并对刘*拳打脚踢。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给予郭峰行政拘留十三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送达宁波市北仑区拘留所执行。本行政拘留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6-01
处罚机关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大碶派出所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