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浩盗窃案(长公(画)行罚决字[2021]02350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长公(画)行罚决字[2021]02350号 
处罚日期】2021.08.20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浙江省长兴县公安局画溪派出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长兴县 
321对不起 徐良【处罚对象】李浩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23:27:59 
主要违法事实:1、2021年7月中旬的一天夜间,李浩伙同许某康,经事先商议后开车窜至长兴县画溪街道白莲桥村湾濠头自然村高某某承包的葡萄园处,趁无人之际翻入园内窃得葡萄(阳光玫瑰)十五串。2、2021年8月6日凌晨零时许,李浩再次伙同许某康,商议后开车窜至同一地点,以同样手段盗窃葡萄十串。所窃得葡萄均被二人分赃后食用或丢弃。李浩的行为已构成盗窃,属情节较重。经查证,李浩属主动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对其减轻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李浩行政拘留六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长兴县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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