耀祖诽谤案(杭拱公(上)行罚决字[2021]02102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杭拱公(上)行罚决字[2021]02102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9012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20120 
【处罚日期】2021.09.12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上塘派出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玄公馆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拱墅区 
【处罚对象】刘耀祖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10:25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9月8日,刘耀祖在杭州市拱墅区广银创新科技园的**楼公共厕所男厕所内捏造事实以书写“**勾引老板”的方式对盛**进行诽谤,于2021年9月11日下午被公安机关查获。刘耀祖的行为已构成诽谤他人,后主动消除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的谅解,减轻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刘耀祖三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各网点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过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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