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事 裁 定 书
带走 莫艳琳2015)金永商初字第3502号
    原告:吴琳琅
    被告:胡晓盼。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琳琅与被告胡晓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琳琅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胡悠悠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代书 记员  陈?俐
文章来源:www.lvban365/falvwenshu/minshianjian/101739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