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带走 莫艳琳2015)金永商初字第3502号 原告:吴琳琅。 被告:胡晓盼。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琳琅与被告胡晓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琳琅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胡悠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陈?俐文章来源:www.lvban365/falvwenshu/minshianjian/101739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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