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崇标、吴朝霞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0.12 
【案件字号】(2021)桂12民终147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祝贺张桂生蓝苑榕 
【审理法官】祝贺张桂生蓝苑榕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莫崇标;吴朝霞;韦顺萌;河池市铭兴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河池市仁业农资贸易有限公司 
【当事人】莫崇标吴朝霞韦顺萌河池市铭兴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河池市仁业农资贸易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莫崇标吴朝霞韦顺萌 
【当事人-公司】河池市铭兴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河池市仁业农资贸易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莫崇标;吴朝霞;河池市铭兴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河池市仁业农资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韦顺萌 
本院观点】上诉人莫崇标、吴朝霞的申请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向其二人送达《不准予缓交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二人于收到该通知次日起七日向本院预交41101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上诉申请处理。 
【权责关键词】撤销管辖第三人先予执行撤诉不予受理终结诉讼(诉讼终结)驳回起诉终结执行(执行终结)强制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莫崇标、上诉人吴朝霞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2 01:58:26 
莫崇标、吴朝霞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桂12民终1470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莫崇标。
     上诉人(一审被告):吴朝霞。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韦顺萌。
     一审被告:河池市铭兴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池市新建路63号(A88)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006976264401。
     法定代表人:张子华,该公司经理。
     一审被告:河池市仁业农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池市金城西路惠文小区财政局南桥生活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005932072412。
     法定代表人:蒙胜。
     一审第三人:卢向德。
审理经过     上诉人莫崇标、吴朝霞与被上诉人韦顺萌,一审被告河池市铭兴融资性担保有
限责任公司、河池市仁业农资贸易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卢向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2020)桂1202民初2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莫崇标、吴朝霞以收入不稳定、生活拮据为由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21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莫崇标、吴朝霞的申请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向其二人送达《不准予缓交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二人于收到该通知次日起七日向本院预交41101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上诉申请处理。截至2021年10月12日,上诉人莫崇标、吴朝霞在指定的期限内仍未预交上诉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莫崇标、上诉人吴朝霞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祝 贺
审 判 员 张桂生
审 判 员 蓝苑榕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韦 浪
书 记 员 韦凤侣
附法律依据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带走 莫艳琳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