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明泉赌博案(衢柯公(城)行罚决字[2021]00823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衢柯公(城)行罚决字[2021]00823号 
处罚日期】2021.06.23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浙江省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城西派出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柯城区 
【处罚对象】朱明泉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曾轶可 夜车2021.09.18 18:12:23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22日20时许,朱明泉、华某光、郑某祥、周某蔚、冯某明五人在衢州市柯城区白云街道地藏寺新村XX号郑某祥家客厅内,采用“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下注金额为10元的倍数,最低为10元,不设上限,“8点”、“9点”赌金翻倍赔付,“牛牛”赌金三倍赔付,“四花”赌金四倍赔付,“五花”赌金五倍赔付,“五小”赌金六倍赔付,每局输赢最低10元,没有上限,后于2021年6月22日22时许被民警查获,查获时朱明泉持有赌资人民币270元。朱明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构成赌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朱明泉三百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收缴赌资人民币二百七十元。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过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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