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安迪、蒋晓涵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6.21 
【案件字号】(2022)辽07民终130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俐方结平刘丰 
【审理法官】李俐方结平刘丰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陈安迪;蒋晓涵  埖小迪
【当事人】陈安迪蒋晓涵 
【当事人-个人】陈安迪蒋晓涵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陈安迪 
【被告】蒋晓涵 
【本院观点】上诉人陈安迪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其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且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安迪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其处分自身诉讼
权利的行为,且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陈安迪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352元,减半收取176元,由上诉人陈安迪负担;上诉人陈安迪已预交352元,应予退还176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2 17:43:45 
陈安迪、蒋晓涵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7民终130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安迪。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晓涵。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安迪与被上诉人蒋晓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2022)辽0703民初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安迪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安迪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其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且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安迪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352元,减半收取176元,由上诉人陈安迪负担;上诉人陈安迪已预交352元,应予退还176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李 俐
审 判 员 方结平
审 判 员 刘 丰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任 亮
书 记 员 颜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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