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静案(温瓯公(景)行罚决字[2022]01850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温瓯公(景)行罚决字[2022]01850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9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7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7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9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90120
【处罚日期】2022.05.26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小冤家赵薇【执法地域】瓯海区
【处罚对象】陈晓静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9.02 16:51:33
处罚名称 | 陈晓静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温瓯公(景)行罚决字[2022]01850号 |
被处罚对象 | 陈晓静 |
处罚结果 | 主要违法事实: 陈晓静授意徐x(已被判刑)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进行保险理赔,徐x伙同江xx、吴xx于2015年9月3日20时许,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投保车辆浙Cxxxxx宝马(车主系陈晓静)车在温州瑞安***路段xx与三者车发生两车追尾事故,最后该起事故保险公司赔付金额55530元。陈晓静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较重。 经查证、陈晓静属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对其减轻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陈晓静行政拘留六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瓯海区拘留所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5-26 |
处罚机关 |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景山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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