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成与朱瑞峰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01 
【案件字号】(2020)京04民终1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勤缘王小虎胡怀松 
【审理法官】张勤缘王小虎胡怀松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成;朱瑞峰 
【当事人】王成朱瑞峰 
【当事人-个人】王成朱瑞峰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王成 
【被告】朱瑞峰 
【本院观点】王成和朱瑞提交的证据均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故均不予采纳。公民享有的名誉权是指公民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对名誉权侵犯的关键是采用侮辱和诽谤的方式,造成公民或者法人社会评价的降低,法律法规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过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关联性合法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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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的名誉权是指公民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对名誉权侵犯的关键是采用侮辱和诽谤的方式,造成公民或者法人社会评价的降低,法律法规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王成转载涉案文章是否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一审法院判决王成向朱瑞峰赔礼道歉、王成赔偿朱瑞峰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判决王成赔偿朱瑞峰维权的合理支出的金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鉴于案外人刘虎所发表《刘虎:是的,我就是那个“老赖”》一文对朱瑞峰进行诽谤、诋毁,侵害朱瑞峰的名誉,已被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2民终12547号民事判决书所羁束,故王成转发《刘虎:是的,我就是那个“老赖”》一文亦构成对朱瑞峰名誉权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一审法院综合考虑王成主观过错、侵权情节、损害后果等因素,确定王成赔礼道歉的方式和范围以及判决王成向朱瑞峰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维权合理支出的金额,并无不当。综上所述,王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王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20:54:1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2月28日,北京市国立公证处依朱瑞峰申请,对朱瑞峰使用公证处电脑浏览网页的情况进行了公证,并出具(2018)京国立内证字第3899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显示微博用户“大漠鱼”于2017年9月14日22:13发布了微博,内容为:“《刘虎:是的,我就是那个“老赖”》刘虎的经历告诉我们,一个法院的执行**可以成就一部法律,就这么简单。刘虎:是的,我就是那个‘老赖’。”王成认可发布过上述微博。公证书还公证了其他两个侵权微博。朱瑞峰提交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2民终12547号民事判决书,以证明案外人刘虎曾通过及搜狐博客上发表《刘虎:是的,我就是那个“老赖”》的文章,系再次提及已被人民法院认定侵权的《反腐斗士“朱瑞峰”的真面目》一文内容,刘虎在明知上述内容侵犯朱瑞峰名誉权的情况下进行发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人民法院认定刘虎的行为侵犯了朱瑞峰的名誉权,判令刘虎删除侵权文章、赔礼道歉和赔偿朱瑞峰相应损失。朱瑞峰提交51091479号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载
明公证费为1150元。上述事实,有(2018)京国立内证字第3899号公证书、增值税发票,微博网页截图,(2018)京02民终12547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导致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的,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本案中,朱瑞峰曾对雷政富事件进行揭发并接受相关媒体报道,有一定知名度。案外人刘虎发表《刘虎:是的,我就是那个“老赖”》的文章对朱瑞峰进行诽谤、诋毁,侵害朱瑞峰的名誉,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认定。王成未经核实该文章的真实性,径行转载,应认定存在一定的过失,因转载文章内容不实,确会引起他人对朱瑞峰的、批评,故朱瑞峰认为王成侵犯其名誉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王成应就不实文章传播范围扩大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王成行为已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朱瑞峰要求王成赔礼道歉予以支持,人民法院将综合考虑王成主观过错、侵权情节、损害后果等因素,依法确定王成赔礼道歉的方式和范围。朱瑞峰要求王成承担公证费理由正当,予以支持,公证书一共公证了两个微博用户,故酌定公证费用为575元。鉴于王成的侵权行为已对朱瑞峰的名誉造成了损害,
依法应当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法院对此酌定为8000元,对朱瑞峰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部分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涉案个人微博主页置顶位置向原告朱瑞峰公开赔礼道歉,致歉内容应包含本案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致歉持续时间不少于三十日。逾期不执行,人民法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刊登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王成承担;二、被告王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朱瑞峰公证费57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三、驳回原告朱瑞峰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默认 王铮亮王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朱瑞峰的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朱瑞峰承担诉讼费用。主要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我存在过失,对朱瑞峰构成名誉侵权错误。我于2017年9月14日用新浪微博账号“大漠鱼”转发刘虎的文章《刘虎:是的,我就是那个老赖》时,先于该文被判侵权;朱瑞峰以“为刘虎抬轿、背书”为由对我提起侵权诉讼,无事实依据,我的转发、评论属于言论自由,朱瑞峰的社会评价降低仅仅是自己的感觉,朱瑞峰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系我侵权造成的后果,在没有侵权后果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因为我的过失认为我构成侵权,明显违法;2.一审法院过度适用自由裁量权,裁判结果显
失公平和正义。刘虎被判侵权,赔偿朱瑞峰精神抚慰金一万元,是基于刘虎的两篇原创文章和一篇转发文章,而我的微博(大漠鱼)对其中涉案程度最浅的一篇文章一次不经意的转发,不管是影响力还是扩散范围,与刘虎的原创文章没有任何可比性,但一审法院判决我赔偿朱瑞峰8000元并进行道歉30天,属于显失公平;3.自由发言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在信息海量的网络时代,对于多方信息的真假甄别本身就有难度,何况我转发的是一个资深媒体人撰写的文章,我作为一个普通的网络用户,无理由、也无从判断所转发内容的真伪,而朱瑞峰是一位公众人物,理应接受更多的舆论监督,理应对不同声音具备更大的包容度。 
王成与朱瑞峰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4民终1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瑞峰。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成因与被上诉人朱瑞峰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19)京0491民初16825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成及被上诉人朱瑞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