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卓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案(杭拱公(祥)行罚决字[2021]01477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杭拱公(祥)行罚决字[2021]01477号
【处罚日期】2021.07.14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末班车萧煌奇【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拱墅区
【处罚对象】谭卓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7:58:18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7月14日上午,谭卓在杭州市拱墅区阳光郡*室使用“178****0060”的号码拨打110报警,谎报“拱墅区御公馆KTV业务经理洪某某组织女孩”,谭卓的行为影响范围较小,未造成严重后果,属情节较轻。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谭卓一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各网点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过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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