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5.10
【案件字号】(2021)苏10民终181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钱永萍祁若冰赵一平
【审理法官】钱永萍祁若冰赵一平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扬州武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傅文祥;范怀琴;傅玲
【当事人】扬州武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傅文祥范怀琴傅玲
【当事人-个人】傅文祥范怀琴傅玲
【当事人-公司】扬州武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扬州武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傅文祥;范怀琴;傅玲
【权责关键词】合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扬州武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6 20:19:50
扬州武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傅文祥、范怀琴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0民终1819号
范星光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武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文昌中路。
法定代表人:石影平,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傅文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怀琴。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傅玲。
审理经过 上诉人扬州武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傅文祥、范怀琴、傅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20)苏1002民初4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6日向扬州武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6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扬州武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扬州武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钱永萍
审判员 祁若冰
审判员 赵一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严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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