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一敏任美鸿、张敏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1.08 
【案件字号】(2019)川01行终153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雍卫红盛莉王蛟 
【审理法官】雍卫红盛莉王蛟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任美鸿;张敏;李林佐;李西芳;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当事人】任美鸿张敏李林佐李西芳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当事人-个人】任美鸿张敏李林佐李西芳 
【当事人-公司】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代理律师/律所】黄琼瑶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姜璟俊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黄琼瑶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姜璟俊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黄琼瑶姜璟俊 
【代理律所】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任美鸿;张敏;李林佐;李西芳 
【被告】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本院观点】任美鸿等4人以“叙州区人民政府、宜宾市国土资源局叙州分局未批先征、强行占地等违法征收行为"为由,要求省资源厅对叙州区人民政府、宜宾市国土资源局叙州分局违法实施征收的行为进行查处。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其他行政行为合法违法受案范围证据不足行政复议驳回起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可诉性行政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任美鸿等4人以“叙州区人民政府、宜宾市国土资源局叙州分局未批先征、强行占地等违法征收行为"为由,要求省资源厅对叙州区人民政府、宜宾市国土资源局
叙州分局违法实施征收的行为进行查处。从行政主体的层级而言,省资源厅系省级土地行政管理的上级行政机关,而叙州区人民政府、宜宾市国土资源局系任美鸿等4人请求查处的案涉土地征收下级行政主体,省资源厅对下级行政机关是否存在违法征收土地行为所作出的核查处理,性质上属于土地行政管理的层级监督行为,而行政机关基于内部管理特性的层级监督对举报人所作的处理回复,并不具有行政诉讼法上的可诉性。    根据《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及《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5.1违法线索发现渠道(1)举报发现"之规定,本案中,任美鸿等4人的查处申请表明其向省资源厅提供了土地征收方面的违法线索,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并未规定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就此类举报向举报人所作出的处理回复,赋予了当事人有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综上,任美鸿等4人提起的本案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任美鸿等4人的起诉,并无不当。原审裁定正确,上诉人任美鸿等4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不予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8 05:02:25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省资源厅于2019年2月1日收到任美鸿等4人提交的《行政查处申请书》,任美鸿等4人提出“其在叙州区拥有农村房屋和承包地,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获知此次征地未依法取得征地批文。叙州区人民政府、宜宾市国土资源局叙州区分局为了实现非法占地,对任美鸿等4人位于四川省宜宾县的承包地上附属物、房屋实施,给任美鸿等4人造成巨大损失",请求省资源厅“依法对叙州区人民政府(原宜宾县人民政府)、宜宾市国土资源局叙州分局(原宜宾县国土资源局)未批先征、强行占地等违法征收行为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省资源厅对查处申请受理登记后,于2019年2月12日向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关于调查核实众反映土地违法违规问题的函》,要求该局迅速组织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及处理意见回复省资源厅执法监管局,同时附全部证据材料。同月14日,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省资源厅报送《关于任美鸿等4人反映宜宾县土地征收有关问题的调查报告(宜资源规划函[2019]14号)》并附相
关材料,调查报告载明了该局调查核实的情况,以及认定任美鸿等4人举报不属实等内容。    2019年3月18日,省资源厅作出《关于任美鸿等4人行政查处申请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主要内容为:经核实,任美鸿等4人举报反映的“未批先征,强行占地等违法征收行为"涉及宜宾市××取水点搬迁工程,该工程隶属于宜宾市中心城区水源迁建和供水保障项目。由于环保督察发现宜宾市中心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存在环境问题,宜宾市政府决定启动宜宾市中心城区水源迁建和供水保障项目并纳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的规定,宜宾市中心城区水源迁建和供水保障项目作为抢险救灾项目,可以先行使用土地。省资源厅向任美鸿等4人邮寄送达了该《回复》。任美鸿等4人认为省资源厅未履行查处职责,侵害其合法权益,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1、撤销省资源厅于2019年3月18日作出的《回复》;2、责令省资源厅限期履行查处职责,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任美鸿等4人;3、本案诉讼费用由省资源厅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任美鸿等4人以“叙州区人民政府、宜宾市国土资源局叙州分局未批先征、强行占地等违法征收行为",而要求省资源厅对叙州区人民政府、宜宾市国土资源局叙州分局违法实施征收的行为进行查处,因对省资源厅作出的《回复》不服而提
起本案诉讼。就省资源厅对任美鸿等4人查处申请的处理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此,原审法院认为,首先从行政主体的层级而言,省资源厅系省级土地行政管理的上级行政机关,而叙州区人民政府、宜宾市国土资源局系任美鸿等4人请求查处的案涉土地征收下级行政主体,省资源厅对下级行政机关是否存在违法征收土地行为所作出的核查处理,性质上属于土地行政管理的层级监督行为,而行政机关基于内部管理特性的层级监督对举报人所作的处理回复,并不具有行政诉讼法上的可诉性。其次,《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以及《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5.1违法线索发现渠道(1)举报发现"的规定;就本案而言,任美鸿等4人的查处申请表明其向省资源厅提供了土地征收方面的违法线索,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并未规定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就此类举报向举报人所作出的处理回复,赋予了当事人有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因此,基于上述理由,任美鸿等4人提起的本案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据此,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任美鸿等4人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宣判后,任美鸿等4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判令原审法院对任美鸿等4人诉省资源厅查处不履责一案予以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