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魏雁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05 
【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664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周最久张士光罗巧 
【审理法官】周最久张士光罗巧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文;魏雁婷 
【当事人】王文魏雁婷 
【当事人-个人】王文魏雁婷 
【代理律师/律所】王迪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何雨乔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迪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何雨乔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迪何雨乔 
【代理律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王文 
【被告】魏雁婷 
【权责关键词】证明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王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2 22:17:00 
王文、魏雁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民终664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雨乔,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文因与被上诉人魏雁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9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文以经济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免上诉费,但上诉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确实存在经济困难,故本院对其申请未予批准,并于2020年5月25日向其邮寄了《不准予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该《通知书》于2020年5月26日妥投。上诉人王文在该《通知书》送达之后并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法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王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周  最  久
审判员 张  士  光
审判员 罗    巧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黄威尔
书记员 陈静雯(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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