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朕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志禹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服务合同纠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08 
【案件字号】(2021)辽01民终14969号 
玉珠贤【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文章的电视剧有哪些周濛王虹唐屾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沈阳朕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志禹;赵涛;郭刚 
【当事人】沈阳朕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志禹赵涛郭刚 
【当事人-个人】王志禹赵涛郭刚 
【当事人-公司】沈阳朕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肇铁军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肇铁军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 
魏文彬老婆【代理律师】肇铁军 
【代理律所】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原告沈阳朕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志禹 
被告赵涛;郭刚 
【本院观点】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撤销民事权利合同侵权自认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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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2-09 01:20:03 
沈阳朕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志禹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辽01民终1496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朕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辽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赵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丽娜。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志禹。
     原审被告:赵涛。
     原审被告:郭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肇铁军,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沈阳朕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朕豪物业)因与上诉人王志禹、原审被告赵涛、郭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4民初1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到吴起镇合唱二审上诉人诉称     朕豪物业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请求权主体错误。被上诉人并不是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无权代替
案涉房屋所有权人提起诉讼;2.郭刚在公安机关讯问笔录中表述的内容并不是郭刚对民事案件中被上诉人起诉事实的自认,无法认定侵权人系上诉人;3.王志禹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损失项目及损失数额,一审法院酌定赔偿数额没有法律依据。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王志禹辩称,要求全额赔偿5700元。
     王志禹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上诉人在一审主张的赔偿数额系经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后予以认定,一审法院并未支持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不当。
     朕豪物业辩称,我方不应该承担责任。
     郭刚述称,同意朕豪物业上诉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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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诉称     王志禹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朕豪物业公司赔偿原告财产损失5,7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王志禹系沈阳市于洪区白山路158-176号4-4-1房屋的实际居住人,该房屋系由被告朕豪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2018年1月2日,原告王志禹家中断电,经电业局工作人员查看,发现原告家电表箱入户电线不见了,遂报警。公安机关对原告王志禹进行询问,原告在回答公安机关询问时陈述,断电约24小时,原告家中所养10条鹦鹉鱼死亡,每条价值约300元、电缆购买及退货发生损失约400元,其他材料、电工人工费约300元。因为断电,冰箱里东西均变质,以上均为断电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公安机关针对王志禹家中断电一事对被告郭刚进行询问,郭刚在回答公安机关问话时称:我是巴黎世家(原告居住小区)电工,物业名称为朕豪物业公司,于2008年11月开始上班并在巴黎世家小区提供服务。2018年初的一天上午,我将一家王姓男业主家(王志禹)电表后的电源线给剪断了,是物业经理赵涛对我说把他家(指王志禹)的电源线剪断。我受物业经理赵涛指派拉过我们小区几户业主家的电闸,还断过一户业主家的电,此类事件已有两、三年时间了,这两、三年时间里赵涛指示我拉过十多家的电闸,但是只断过一家电。
     另查明,被告赵涛、郭刚在本案断电时间发生前后均为被告朕豪物业工作人员。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民事
诉讼的当事人具有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举证并就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进行辩论和自愿申请、接受调解的权利。同时,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被告赵涛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上述诉讼权利,依据民事诉讼相应的证据判断规则并结合原告的陈述意见,对本案相关法律事实依法予以确认。
     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朕豪物业公司作为为原告提供物业服务的单位,应具有较高的服务意识和敬业精神,为其园区业主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但在本案中,被告郭刚作为被告朕豪物业在巴黎世家提供服务的电工,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剪断原告家中入户电线,导致原告家中断电约24小时,给原告家中造成了实际损失,该行为系侵权,被告郭刚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作出的行为,所造成的相应法律后果应由被告朕豪物业公司来承担,故原告诉请被告朕豪物业公司赔偿损失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被告辩称     朕豪物业公司提出其未指示郭刚作出上述侵权行为,但结合郭刚在公安机关对其讯问时的陈述内容,可以认定被告郭刚在其履行职务过程中确有剪断原告家中入户电
线的行为,该行为系在其管理人员指示下做出,故对朕豪物业公司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林俊杰交换余生
     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就赔偿数额,原告未就鹦鹉、冰箱食物等受损部分市场价值予以举证,按照原告主张的数额确认损失数额并无依据。但经庭审调查,原告家中断电24小时属实,在公安机关对原告进行讯问的过程中,原告均提到了所养的10条鹦鹉鱼因鱼缸断电死亡、春节前冰箱储存食物变质、修复电源线等问题,且在公安机关调查时已对原告受损情况拍照确认,这些损失实际发生亦符合常理,被告应予赔偿,酌定被告朕豪物业向原告赔偿损失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