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洋地产(辽宁)有限公司、张丽坤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3.14 
【案件字号】(2021)辽01民终20652号 
【审理程序】二审 
许嵩mv【审理法官】杨帆吕长辉谢宏 
【审理法官】杨帆吕长辉谢宏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远洋地产(辽宁)有限公司;张丽坤;沈阳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刘东桦【当事人】远洋地产(辽宁)有限公司张丽坤沈阳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张丽坤 
【当事人-公司】远洋地产(辽宁)有限公司沈阳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乔蓉蓉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吴玲辽宁秉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乔蓉蓉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吴玲辽宁秉晟律师事务所 
十送红军歌词【代理律师】乔蓉蓉吴玲 
【代理律所】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辽宁秉晟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原告远洋地产(辽宁)有限公司 
【被告】张丽坤;沈阳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根据《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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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恢复原状合同约定鉴定意见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故本院仅围绕上诉人远洋地产提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关于上诉人远洋地产提出其仅对被上诉人张丽坤家厅棚防水维修承担责任,而不应对南卧棚顶及外墙漏水承担责任的上诉主张,经查,根据本案现有
铃声下载mp3证据及各方陈述可知,案涉房屋厅棚漏水问题自房屋交接时即存在,张丽坤曾在质保期内就南卧漏水问题向远洋物业报修,但上述问题均未能得到有效解决,远洋地产作为案涉房屋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对房屋质量问题承担维修及赔偿责任。关于远洋地产主张的(2020)辽0114民初13401号民事判决中有对责任划分的认定问题,虽然该案认为“张丽坤家南北卧阳台及外墙漏水已经过了质保期,应由物业公司负责”,但本案中涉及防水维修的部分为张丽坤家卧室棚顶,以及相对应的楼上阳台(露台),并非该案中认定的张丽坤家阳台部分,且从远洋物业及张丽坤的陈述和主张可知,就另案认定的由物业公司承担维修责任部分,双方对此已无争议。故对于上诉人提出的责任划分认定不当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提出的一审法院未同意对张丽坤维修及装修费用进行鉴定,不利于明确其赔偿责任,且计算数额错误的上诉主张,首先,如前所述,案涉房屋出现的漏水问题在入住及保修期内即已出现,但上诉人并未及时履行维修义务,导致张丽坤通过自行维修方式予以解决,上诉人对此存有一定过错;其次,张丽坤提供的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其进行维修的事实及未过度维修的情况,一审法院认为在有证据证明维修费用的情况下进行司法鉴定无疑会增加当事人诉累并额外产生鉴定费用损失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最后,经本院核算,张丽坤垫付的维修等费用数额应为54268元(25018元+25000元+4250元),本院
对此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上诉人远洋地产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4民初908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4民初908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远洋地产(辽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维修费用54628元”为“远洋地产(辽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张丽坤维修费用54268元”;    三、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6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32元,共计2298元,由上诉人远洋地产(辽宁)有限公司负担2115元,由被上诉人张丽坤负担18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06:15:2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张丽坤于2014年购买被告远洋房产公司开发的位于沈阳市于洪区产一处,被告远洋物业公司系为该房产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公司。在2014年7月28日的业主房屋交接记录中,记载厅棚上有漏水几处。    原告就漏水一事曾多
次与二被告沟通,均未得到妥善解决。原告曾于2020年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漏雨导致的财产损失5390元、鉴定费5000元、维修费200000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家厅棚的损失在购房时就存在,一直持续到现在,属于房屋质量问题,应由开发公司承担。关于原告家南北卧阳台及外墙漏水已经过质保期,应由物业公司负责。原告家的走廊及卫生间损失由楼上邻居王丽丽负责。关于原告主张的自行维修费用200000元,没有相关鉴定意见,故该请求待原告有相应证据后可另行处理。一审法院作出(2020)辽0114民初13401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远洋地产公司给付原告客厅阳台损失1540元、鉴定费1400元;远洋物业公司给付南卧及北卧损失3350元、鉴定费3100元。    上述判决系针对漏水造成的损失进行的赔偿,但漏水问题一直未予实质解决。原告于2021年4月聘请维修公司与防水公司解决漏水问题。原告提供2021年4月20日与辽宁双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一份(附明细-漏水维修施工工程明细表),合同约定了工期、工程范围等,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为25018元,附件维修明细为:保温恢复材料费、人工费、上楼费,地砖恢复、瓷砖、水泥、沙子上楼费、护栏、阳台里侧外墙真实漆、垃圾清运费等。原告提供2021年4月29日与沈阳金雨丰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防水维修合同一份,费用为25000元,附件维修漏水工程造价明细为:拆除原防水、拆除地砖层、阳台加棚顶防水、护栏里
侧、上面防水,外墙及下水管根部防水、外墙孔洞漏水修复、阳台漏水回填等,原告并提供两家维修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施工照片、转账记录、收条、增值税普通发票。另,原告支付税费4250元。    2021年5月30日,被告远洋物业公司出具《证明》一份,记载:“张丽坤自2014年入住以来,房屋每年雨季都会漏水,给本人造成很大困扰,先前年年都经由物业来维修,直到2020年也未修好,故本人将地产、物业、楼上邻居告上法庭。一审判决结果,地产责任,属于房屋质量问题。与地产负责人协商赔偿未果,现本人正在自行维修漏水阳台和大厅棚顶以及楼上防水。由于物业领导及管家都知悉此事以及漏水原因和漏水地点,本人在维修过程中未过度维修,请物业领导和管家兹以证明”。远洋物业公司在此份证明加盖公章,物业经理及管家签字确认。    被告远洋地产申请对原告房屋客厅棚顶防水维修恢复原状的装修费用及对房屋主卧(南卧)棚顶防水维修及恢复原状的装修费用进行鉴定。    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远洋地产(辽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维修费用54628元;二、驳回原告张丽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远洋地产(辽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66元,由被告远洋地产(辽宁)有限公司承担583元,由原告张丽坤承担183元。 
【二审上诉人诉称】远洋地产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缺乏证据支持,存在严重错误。张丽坤家厅棚的防水维修是上诉人责任,而南卧顶棚及外墙漏水不是上诉人责任。1.(2020)辽0114民初13401号民事判决认定,张丽坤家南卧顶棚及外墙漏水是被上诉人远洋物业责任;2.交房时,张丽坤家南卧顶棚没有漏水,业主房屋交接记录中没有关于南卧顶棚的漏水记载;3.上诉人从来没有接到过被上诉人张丽坤或远洋物业任何一方关于张丽坤家南卧顶棚的报修;4.张丽坤入住已经7年之久,入住时显示没有漏水,目前已过质保期,因此上诉人不应承担南卧顶棚漏水的维修责任。二、一审法院将同是被告的远洋物业出具的《证明》及庭审中物业公司的陈述作为证据使用并予以采信,有违法律规定。三、一审法院没有同意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张丽坤家维修及装修费用进行鉴定的申请,不利于明确上诉人的赔偿责任。上诉人经成本核算,认为维修和装修费用明显高于市场价。四、一审法院在计算维修费用数额上存在错误。张丽坤自行维修产生的防水维修费用25000元,室内装修费用25018元,税款4250元,共计54268元,一审法院计算为54628元,存在计算错误。    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纳,对所要证明的问题应结合全案事实综合予以
认定。    综上所述,上诉人远洋地产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 
远洋地产(辽宁)有限公司、张丽坤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辽01民终2065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远洋地产(辽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北陵乡八家子村。
云朵上的歌
     法定代表人:史志勇,该公司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