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赟、徐宝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7.27
【案件字号】(2022)津02民终384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常静郭矗刘睿
【审理法官】常静郭矗刘睿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颜赟;徐宝稳
【当事人】颜赟徐宝稳
趁早李琦【当事人-个人】颜赟徐宝稳
【代理律师/律所】张桂茹天津茹律师事务所;万志薪天津茹律师事务所;张鹏天津朗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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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张桂茹万志薪张鹏
【代理律所】天津茹律师事务所天津朗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颜赟
岁月的童话罗嘉良【被告】徐宝稳
【权责关键词】撤销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所作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8民初900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颜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888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8-18 03:43:18 闫旭 情花为谁开
颜赟、徐宝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津02民终384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颜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桂茹,天津茹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志薪,天津茹是律师事务所律师。cryin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宝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天津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颜赟因与被上诉人徐宝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8民初90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所作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8民初900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颜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888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常 静
审判员 郭 矗
审判员 刘 睿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邵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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